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公司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但不是經遷冊實體,則金融管理專員信納每名現時或將會是 —— (a) 該公司在香港的業務的行政總裁的人士; (b) 在該公司成立為法團的地方的業務的董事、控權人或行政總裁的人士, 均為擔任該名人士現時擔任或將會擔任的特定職位的適當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1 — 核准為貨幣經紀的最低準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