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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3條

銀行業條例 第3條

第3條

金融管理專員信納核准貨幣經紀在獲得核准之前或之後向金融管理專員所提供的資料,不論是否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而提供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虛假、具誤導性或不準確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2 — 撤銷貨幣經紀核准的理由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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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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