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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1條

銀行業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附表內 —— 公司銀行業務 (corporate banking)就任何認可機構而言,指該機構向任何公司提供的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但如任何該等服務屬該機構的零售銀行業務的部分,則不包括在內; 私人銀行業務 (private banking)就任何認可機構而言,指該機構向其認為屬具有高資產淨值額的個人提供的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但如任何該等服務屬該機構的零售銀行業務的部分,則不包括在內; 財政管理 (treasury)就任何認可機構而言,指該機構對其流動性及融資的管理,以及買賣外幣、證券或其他財務工具; 國際銀行業務 (international banking)就任何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而言,指透過該機構在香港以外的辦事處或附屬公司提供的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 零售銀行業務 (retail banking)就任何認可機構而言,指該機構向個人、商號、合夥、並非法團的業務或公司提供的銀行或其他財務服務; (a) 接受存款; (b) 提供付款及匯款服務; (c) 發出信用咭、扣帳咭或儲值支付工具; (d) 提供買賣外幣、證券或其他財務工具的設施; (da) 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e) 提供財務意見; (f) 在與以下事宜相關的情況下,招致風險承擔 —— (i) 給予信貸; (ii) 提供擔保;或 (iii) 負起其他資產負債表外風險承擔;及 (g) 訂立屬財務性質的合約; 機構銀行業務 (institutional banking)就任何認可機構而言,指該機構向其他認可機構、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但不屬認可機構的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提供的銀行及其他財務服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4 — 為的定義而指明的認可機構事務或業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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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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