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條例 第4條
本條曾於 2026-09-17 修訂
維持認可機構的管控制度,包括旨在管理該機構的風險的制度。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4 — 為的定義而指明的認可機構事務或業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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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