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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2條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第2條

獲委任為主席的人在其任期或再度委任的任期屆滿後,可獲再度委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5 — 關於銀行業覆核審裁處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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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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