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根據本條例第101A條獲委任為成員的人因生病、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因由而不能參與覆核審裁處的程序,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根據該條合資格獲委任為成員的人,在首述的人因該等因由而不能參與覆核審裁處的程序期間署理成員一職,以及以署理成員身分參與該等程序。
銀行業條例 第2條
如根據本條例第101A條獲委任為成員的人因生病、不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因由而不能參與覆核審裁處的程序,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根據該條合資格獲委任為成員的人,在首述的人因該等因由而不能參與覆核審裁處的程序期間署理成員一職,以及以署理成員身分參與該等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