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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條例 第4條

銀行業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在覆核聆訊進行期間,擔任或署理主席或成員的職位的人有所變動 —— (a) 在覆核的雙方同意下,則即使出現該項變動,該聆訊仍可繼續進行;或 (b) 如沒有該項同意,則該聆訊不得繼續進行,但可重新開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5 — 關於銀行業覆核審裁處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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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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