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本條例第101C(3)條賦予的陳詞權利可親自行使或 —— (a) 就法團而言,透過其高級人員或僱員行使; (b) 就金融管理專員而言,透過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行使, 或透過律師或大律師行使,亦可在覆核審裁處許可下透過任何其他人行使。
銀行業條例 第5條
本條例第101C(3)條賦予的陳詞權利可親自行使或 —— (a) 就法團而言,透過其高級人員或僱員行使; (b) 就金融管理專員而言,透過根據《外匯基金條例》(第66章)第5A(3)條獲委任以協助金融管理專員的人行使, 或透過律師或大律師行使,亦可在覆核審裁處許可下透過任何其他人行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