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及豁免權
第6條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 (a) 覆核審裁處、其主席及其成員;及 (b) 覆核的雙方及覆核所牽涉的任何證人、律師、大律師或其他人, 就該項覆核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與假若該項覆核是在原訟法庭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則他們便會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相同。
銀行業條例 第6條
特權及豁免權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 (a) 覆核審裁處、其主席及其成員;及 (b) 覆核的雙方及覆核所牽涉的任何證人、律師、大律師或其他人, 就該項覆核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與假若該項覆核是在原訟法庭席前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則他們便會享有的特權及豁免權相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