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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 第4條

大律師(認許資格及實習)規則 第4條

第4條

就本條而言,失當行為 (misconduct)指如由一名執業大律師作出的即會被視為在專業上的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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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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