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公證人協會可據以拒絕向申請人發出執業證書的理由為 —— (a) 有關申請並不符合《公證人(執業證書)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AG)第2條的規定; (b) 該會認為該申請人 —— (i) 曾作出與公證人身分不相稱的行為;或 (ii) 並不適宜執業為公證人。
公證人(拒絕發出執業證書的理由)規則 第1條
公證人協會可據以拒絕向申請人發出執業證書的理由為 —— (a) 有關申請並不符合《公證人(執業證書)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AG)第2條的規定; (b) 該會認為該申請人 —— (i) 曾作出與公證人身分不相稱的行為;或 (ii) 並不適宜執業為公證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