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第2條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管 (principal)就任何律師行或公證人行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公證人 —— (a) 屬該律師行或公證人行的獨營執業者或合夥人;或 (b) 顯示自己是上述獨營執業者或合夥人; 律師行或公證人行 (firm)指 —— (a) 公證人執業所在的律師行;或 (b) 公證人行;或 (c) 在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名下執業為獨營執業者的公證人。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2條
釋義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主管 (principal)就任何律師行或公證人行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公證人 —— (a) 屬該律師行或公證人行的獨營執業者或合夥人;或 (b) 顯示自己是上述獨營執業者或合夥人; 律師行或公證人行 (firm)指 —— (a) 公證人執業所在的律師行;或 (b) 公證人行;或 (c) 在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名下執業為獨營執業者的公證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