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凡任何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從事執業推廣或准許他人代它從事執業推廣,在該行執業為公證人的每名主管均有責任確保該項執業推廣符合附表的規定。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5條
凡任何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從事執業推廣或准許他人代它從事執業推廣,在該行執業為公證人的每名主管均有責任確保該項執業推廣符合附表的規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