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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8條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8條

第8條

任何發出第(2)(b)款提述的刊物或作出該款提述的書面通訊的公證人或律師行或公證人行,必須在發出該刊物或作出該通訊的日期起計不少於一年內,保留該刊物或通訊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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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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