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須在他發出的信件中識別他的身分
第5條
(1) 公證人必須確保在與他辦理的公證工作有關連的情況下發出的每封信件,均述明 —— (a) 他的姓名;及 (b) 他是以公證人身分辦理該工作這項事實。 (2) 為施行第(1)款,信件 (letter)包括由公證人以任何方式傳遞給另一人的書面通訊。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5條
公證人須在他發出的信件中識別他的身分
(1) 公證人必須確保在與他辦理的公證工作有關連的情況下發出的每封信件,均述明 —— (a) 他的姓名;及 (b) 他是以公證人身分辦理該工作這項事實。 (2) 為施行第(1)款,信件 (letter)包括由公證人以任何方式傳遞給另一人的書面通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