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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1條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1條

第1條

公證人不得與任何人分享他執業為公證人所得的利潤收費,亦不得協定如此分享該等利潤收費,不論是按該人所介紹的客戶或業務而向該人支付佣金或協定按此而支付佣金的方式分享,或是以其他方式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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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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