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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4條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4條

第4條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在依據投訴而根據第(1)款作出要求前,必須本身信納證據表面顯示,該投訴是理由充分的。該理事會亦可規定投訴人向它繳存一筆指明款額,以支付查閱的費用及開支,以及該投訴所針對的公證人的費用。該理事會可按它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任何如此繳存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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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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