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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6條

公證人(執業)規則 第6條

第6條

在根據第(5)款作出的指示內指明的款額可作為拖欠公證人協會理事會的民事債項而予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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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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