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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第11條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第11條

程序

第11條

除本條例另有明文規定外,根據本條例提出的所有申請,其提出及處理以及命令的執行均須按照《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4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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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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