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就第21(5)、21A(2)及25(2)條而言,當以下的情形中最早發生者發生時(視乎在有關情況下何者適用而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須當作已予最終裁定 —— (a)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b) 指明限期屆滿而無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 在指明限期屆滿前有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 —— (i) 該申請被撤回或放棄; (ii) 該申請被拒絕,且在指明限期屆滿前,無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或 (iii)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或 (d) 在指明限期屆滿前有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 —— (i) 該申請被撤回、放棄或拒絕;或 (ii) 在該申請獲得批准的情況下,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撤回、放棄或已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