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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無資格根據第14條註冊為醫生 —— (a) 該人獲附表1指明的在香港的任何大學頒授內科及外科學位,並根據第9條獲證明具有該條所指明的經驗; (b) 該人 —— (i) 以第7A(1)(b)(i)條所描述的人的身分,參加執業資格試,並在該執業資格試合格;及 (ii) 已完成第10A條規定的評核期; (ba) 該人 —— (i) 已以獲特別註冊的醫生身分,在以下情況中較早發生者發生後,全職受僱於一間或多於一間指明機構(僱主機構)總計最少5年(服務期間) —— (A) 該人獲頒授某專科的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 (B) 該人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完成相當於該學院就某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訓練,並已獲得相當於該學院就該專科的院士而規定的資格; (ii)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為已在該服務期間,符合該專科的延續醫學教育的規定;及 (iii) 已獲僱主機構(如有多於一間僱主機構,則指所有僱主機構)認為,在該服務期間,該人作為醫生的服務,屬令人滿意及稱職的; (c) 該人的姓名在緊接《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5年第87號)第6條的生效日期#前,出現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根據第6條備存的名冊的第I或III部;或 (d) 該人曾於任何時間在緊接上述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或III部註冊,但其後被除去註冊,而該人使醫務委員會信納該人具有良好品格並仍達到醫務委員會接納的專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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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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