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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在執業資格試合格的人如意欲根據第14或14C條註冊為醫生,須在一間認可的醫院或一間認可的機構完成一段由醫務委員會釐定的評核期,而令醫務委員會滿意,但該評核期不得超過訂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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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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