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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醫學專科學院支持任何私立醫院聘用第(1)款所提述的任何人專門在該私立醫院執行臨床敎學或研究工作,則衞生署可應醫學專科學院的要求,以及在衞生署認為合適的條件下,以醫務委員會指明的格式為該人向醫務委員會申請暫時註冊,而醫學專科學院須按醫務委員會所規定提供關於該人的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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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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