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此外,為施行第14C(10)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的(a)段,如 —— (a) 在首份公告的生效日期之前,某人已完成(或已註冊入讀但未完成)某令其獲取由某團體頒授的醫學資格的課程(賦予資格課程); (b) 該資格是附表1A第2部第4欄指明的資格,而該團體是在該部第3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的團體;及 (c) 如在該部第5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某年份——該人在該年或在該年之後,註冊入讀該賦予資格課程, 則該資格就該人而言,即屬獲承認醫學資格,而任何地方如屬該部第2欄指明者,則該地方就該人而言,即屬賦予資格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