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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此外,為施行第14C(10)條中指明人士的定義的(a)段,如 —— (a) 在首份公告的生效日期之前,某人已完成(或已註冊入讀但未完成)某令其獲取由某團體頒授的醫學資格的課程(賦予資格課程); (b) 該資格是附表1A第2部第4欄指明的資格,而該團體是在該部第3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的團體;及 (c) 如在該部第5欄與該資格相對之處指明某年份——該人在該年或在該年之後,註冊入讀該賦予資格課程, 則該資格就該人而言,即屬獲承認醫學資格,而任何地方如屬該部第2欄指明者,則該地方就該人而言,即屬賦予資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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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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