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本條曾於 2026-06-18 修訂
特別註冊委員會在醫務委員會轄下,讓醫務委員會可提供特別註冊委員會為執行其在本條例之下的職能而要求的行政、秘書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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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