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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第(1)或(2)款所提述的名單一經刊登,即為姓名列於該名單上的每一個人已註冊的表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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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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