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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4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第(5)及(6)款的規限下,凡提名當局根據第(1)款提名某人,醫務委員會須委任該人為業外審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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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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