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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屬執照組的決定,包括根據第(1B)款作出但不包括根據第20G(4)條作出的決定,則感到受屈的人可於其獲得執照組的決定的通知起計14天內,針對該項決定而向醫務委員會提出上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A部 — 執照組及上訴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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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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