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本條曾於 2026-06-18 修訂
如屬執照組的任何小組的決定,則感到受屈的人可於獲得該小組的決定的通知起計14天內,向覆核小組申請對上述小組的決定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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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