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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醫務委員會如決定設立敎育及評審委員會,則須委任下述人士至該委員會 —— (a) 一名主席,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b) 其他4名醫務委員會委員,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c) 1名註冊醫生,由署長提名; (d) 1名註冊醫生,由醫院管理局提名; (e) 1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香港醫學會提名; (f) 2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香港大學提名; (g) 2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 (h) 2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醫學專科學院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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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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