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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有下述職能 —— (a) 根據醫學專科學院的建議而決定某些專科,根據該等專科分類而將註冊醫生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 (b) 根據醫學專科學院的建議,就任何註冊醫生擬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由敎育及評審委員會根據(a)段決定的某一專科之下而須具備的資格、經驗及任何其他特質一事,向醫務委員會作出建議; (c) 就將任何註冊醫生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的程序、文件及須支付的費用,向醫務委員會作出建議; (d) 就任何人成為註冊醫生而須具有的醫科本科敎育及醫學訓練的標準及架構作出建議和進行覆核; (e) 向醫務委員會建議是否應將某註冊醫生的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從該名冊除去; (f) 就第20Y(a)條所指的轉呈,向研訊小組作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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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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