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註冊主任信納任何申請人 —— (a) 已 —— (i) 獲頒授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及 (ii) 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已完成有關專科的大學以上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或 (b)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已達到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頒授其院士名銜而承認的專業標準,且獲證明他已完成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有關專科而建議的研究生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 則註冊主任須將該項申請轉呈敎育及評審委員會以供其考慮。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如註冊主任信納任何申請人 —— (a) 已 —— (i) 獲頒授醫學專科學院院士名銜;及 (ii) 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已完成有關專科的大學以上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或 (b) 已獲醫學專科學院證明他已達到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頒授其院士名銜而承認的專業標準,且獲證明他已完成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有關專科而建議的研究生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 則註冊主任須將該項申請轉呈敎育及評審委員會以供其考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