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任何申請人不符合第(2)款的規定,則註冊主任須將該事宜轉呈醫學專科學院,由該學院證明該申請人是否已達到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頒授其院士名銜而承認的專業標準,和是否已完成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有關專科而建議的大學以上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
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如任何申請人不符合第(2)款的規定,則註冊主任須將該事宜轉呈醫學專科學院,由該學院證明該申請人是否已達到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頒授其院士名銜而承認的專業標準,和是否已完成相當於醫學專科學院為有關專科而建議的大學以上程度的醫學訓練並符合有關專科的延續醫學敎育的規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