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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敎育及評審委員會知悉任何關於某註冊醫生是否適合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或從該名冊除去的申訴或告發,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關於資格、經驗或該名註冊醫生沒有遵從第20L條的規定的申訴或告發,則該委員會在考慮在其席前的個案的全部情況後 —— (a) 可邀請該註冊醫生作出書面解釋或親自在該委員會席前出席; (b) 可駁回該事宜,不論是否根據(a)段給予該註冊醫生解釋機會; (c) 如認為適當,可將該事宜轉呈初步偵訊委員會,不論是否根據(a)段給予該註冊醫生解釋機會; (d) 不論曾否根據(a)段給予該註冊醫生解釋機會,均可向醫務委員會建議 —— (i) 如該註冊醫生的姓名已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則將其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永久除去,或在該委員會建議的期間內除去,而不論是否同時將該事宜轉呈初步偵訊委員會;或 (ii) 如該註冊醫生正在申請將其姓名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則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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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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