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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4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醫務委員會可在任何時間覆核根據第(2)款宣布的任何事宜,而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如有下述情況,則須進行覆核 —— (a) (b) 道德事務委員會如此要求;或 (c) 不少於40名註冊醫生以書面如此要求。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D部 — 道德事務委員會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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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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