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醫務委員會如決定設立健康事務委員會,則須委任下述人士至該委員會 —— (a) 一名主席,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b) 其他2名醫務委員會委員,須由醫務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 (c) 2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香港醫學會提名; (d) 1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署長提名; (e) 1名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註冊醫生,由醫院管理局提名; (f) 1至3名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而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人士; (g) 2名業外人士,每人須是 —— (i) 醫務委員會的業外委員;或 (ii) 業外審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