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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4C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4C條

第4C條

就第(4B)款所指的覆核而言,研訊小組可邀請研訊各方以及在研訊中曾在該小組席前出席的其他人,再次親自或由其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在該小組席前出席。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研訊、紀律處分程序及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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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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