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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5A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5A條

第5A條

凡有第(1)(iva)款所指的任何命令與第(1)(i)、(ii)、(iii)、(iiia)、(iiib)或(iv)款所指的任何命令同時作出,醫務委員會須盡快將該等命令在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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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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