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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任何註冊醫生對根據第19、19B(2)或21A條就其作出的命令感到受屈,則該註冊醫生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隨即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命令,或將該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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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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