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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A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本條不得視為禁止—— (a) 任何並非註冊醫生的人顯示自己為符合資格、有能力或願意測試屈光、視覺敏銳程度及視覺色彩能力,或製造或提供眼鏡或其他視光用具,以補救視力缺陷者; (b) 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註冊或表列的中醫或憑藉該條例第90(7)條暫時繼續作中醫執業的人按照該條例的條文為人類眼疾給予治療,或為治療眼疾而開出處方,或在為治療眼疾有關方面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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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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