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A條
常任秘書長可藉規例訂定與第3(2)(ga)條所指的醫務委員會職位的選舉或委任有關的程序及其他事宜,包括候選人的資格、選舉人及提名書簽署人的資格規定、任何投票及點票制度的詳情、選舉結果的決定以及對結果的質疑。
醫生註冊條例 第3A條
常任秘書長可藉規例訂定與第3(2)(ga)條所指的醫務委員會職位的選舉或委任有關的程序及其他事宜,包括候選人的資格、選舉人及提名書簽署人的資格規定、任何投票及點票制度的詳情、選舉結果的決定以及對結果的質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