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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5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5條

第5條

除非事先獲得醫務衞生局局長批准,否則不得訂立第(4)款所指的任何規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豁免及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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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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