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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自《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5年第87號)第6條的生效日期*起,註冊主任須 —— (a) 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及III部內全部人的詳情,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 (b) 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I及IV部內全部人的詳情,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部; (c) 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V部內全部人的詳情,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II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豁免及規例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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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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