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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人的姓名曾記錄在緊接《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1995年第87號)第6條的生效日期前備存的名冊的第III部內,並根據第(1)(a)款轉移至普通科醫生名冊的第I部,則該人須當作已按照第14條條文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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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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