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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委員會委員的任期均為12個月,但根據本條例第20C、20H、20P及20U(1)(f)條委任的委員會委員則除外。根據本條例設立的委員會的委員,有資格再被選舉或再獲委任,視乎其在委員會中的委員資格性質而取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關於根據本條例設立的委員會及小組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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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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