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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本條例委任的小組委員的任期按其委任書中所指明的期間而定,該委員並有資格再獲委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關於根據本條例設立的委員會及小組的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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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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