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註冊條例 第4條
本條曾於 2026-06-18 修訂
任何委員會的委員若非醫務委員會委員而在其任期內成為醫務委員會委員,他即停止為該委員會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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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