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
第6條
(1) 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須有一名由醫務委員會委任的秘書。
(2) 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委任任何小組的委員會如認為合適,可委任該小組的秘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