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根據《原有條例》第3(5B)(b)條填補醫務委員會委員的空缺職位

第2條

如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秘書已根據《原有選舉規例》第8條發出邀請,則《原有條例》第3(5B)(b)條及該規例第8條繼續就依據該邀請所作出的候選人提名而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部 — 若干醫務委員會委員及審裁顧問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