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有條例》第3(5B)(b)條填補醫務委員會委員的空缺職位
第2條
如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秘書已根據《原有選舉規例》第8條發出邀請,則《原有條例》第3(5B)(b)條及該規例第8條繼續就依據該邀請所作出的候選人提名而適用。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根據《原有條例》第3(5B)(b)條填補醫務委員會委員的空缺職位
如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秘書已根據《原有選舉規例》第8條發出邀請,則《原有條例》第3(5B)(b)條及該規例第8條繼續就依據該邀請所作出的候選人提名而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