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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前偵委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已根據《原有紀律處分規例》第9(1)或10(1)條,指示將現有個案轉呈前偵委會考慮(現有指示),而就該個案尚未有決定根據該規例第11(8)或(9)條作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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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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